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盏耐ㄖㄕ髑笠饧澹?/h5>
日期:2017-08-18 12:52:17
浏览数:{{clicks}}
作者: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ぬň郑陆ㄉ璞呕肪潮;ぞ郑?/p>
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啡∠私ㄉ柘钅靠⒐せ肪潮;ぱ槭招姓砜?,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ぁ叭薄敝魈逶鹑巍8骷痘肪潮;げ棵乓徊郊忧慷越ㄉ璧ノ坏闹傅己图喽郊觳椋繁Q槭漳谌莶蝗毕?,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占际豕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ど枋┑慕ㄉ韬偷魇郧榭?,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ざ圆叽胧叭薄甭涫登榭觯嘀瓶⒐せ肪潮;ぱ槭毡ǜ妗Q槭毡ǜ姹嘀迫嗽倍云浔嘀频难槭毡ǜ娼崧壑丈砀涸?,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
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占际豕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醒槭眨纬裳槭找饧?。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ど枋┞涫登榭?,环境?;ど枋┑魇孕Ч凸こ探ㄉ瓒曰肪车挠跋欤槭沾嬖诘闹饕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障殖〖觳榧吧蟛橐愕耐ㄖ罚ɑ钒臁?015〕113号)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ぱ槭眨?/p>
?。ㄒ唬┪淳忌米苑⑸卮蟊涠模?/p>
?。ǘ┪窗椿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吧笈龆ㄒ蠼ㄉ杌肪潮;ど枋┗蛘呋肪潮;ど枋┪茨苡胫魈骞こ掏鄙杓?、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ㄈ┙ㄉ璧ノ晃シ椿肪潮;し?、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ㄋ模┭槭毡ǜ娌环辖ㄉ柘钅靠⒐せ肪潮;ぱ槭占际豕娣兜模?/p>
?。ㄎ澹┐嬖谄渌环匣肪潮;し伞⑿姓ü娴惹樾蔚?。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沼Φ痹诮ㄉ柘钅靠⒐ず?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ど枋┬枰魇缘?,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招畔⑵教ǎㄗⅲ焊闷教壳罢诮ㄉ瑁?,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ど枋?,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な轮惺潞蠹喽焦芾?,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招畔⑵教?,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唇ǔ伞⑽淳槭栈蛘呔槭詹缓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ど枋┭槭罩信樽骷俚?,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ど枋┭槭毡ǜ娴?,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返鹊墓娑ㄓ枰源Ψ!?/p>
九、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境?;ざ圆叽胧?,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毡ǜ嬗Φ比缡导窃厍笆龌肪潮;ざ圆叽胧┑氖凳┣榭?。
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境?;げ棵趴梢圆扇≡继浮⑶蛳夼?、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督ㄉ柘钅靠⒐せ肪潮;ぱ槭展芾戆旆ā罚ü一肪潮;ぷ芫至?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げ拷ㄉ柘钅俊叭薄奔喽郊觳楹涂⒐せ繁Q槭展芾砉娉蹋ㄊ孕校档耐ㄖ罚ɑ贩ⅰ?009〕150号)同时废止。